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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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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 本法第195、232、268、308、410条。 

【意思分解】 
1分类 
合同解除 协议解除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 
(1)协议解除 
又称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有效合同的协议又称反对合同。原则上,只要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当事人得自由为之。 
(2)单方约定解除 
指一方当事人的解除权来自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3)单方法定解除 
法理同单方约定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均为形成权。但单方法定解除的解除权来自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单方法定解除是本问题的重心,以下围绕《合同法》第94条展开分析。 
2法定解除权之一:一般规定 
(1)不可抗力 
 ①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发生方与对方均有法定解除权。 
 ②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即发生解除权。解除权的发生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要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指由于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剥夺了另一方或双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丧失合同利益或丧失履行利益。 
 ③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发生方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7条)。 
 ④前项免责之生效,发生方须具备三个条件(《合同法》第118条): 
A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 
B负证明责任; 
C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发生方迟延履行后。 
(2)预期违约 
 ①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限于主要债务); 
 ②前项情形下仅仅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③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要求对方负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08条)。 
(3)迟延履行 
《合同法》第94条第(3)~(4)项区分了两种情况,非违约方有无法定解除权,应区别对待。 
 ①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得解除合同。换而言之,此时非违约方解除权之发生,以尽“催告义务”且忍耐一个“合理期限”为要件(具体个例见《合同法》第227条); 
 ②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不经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这是对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解除权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特殊意义者。 
(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①依《合同法》第94条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根本违约的构成须两个要件: 
  A客观要件:一方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后果严重,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主观要件:前一后果为违约方预知,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会预知的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 
 ②依合同实践,根本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其他。 
 ③一方发生根本违约的,法定解除权在非违约方。 
(5)法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2)~(4)的一般规定外,《合同法》分则及单行法还有许多关于单方任意解除权的特别规定,下面以专辑列出,以利读者备考。 
3法定解除权之二:特别规定 
(1)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的 
以下几种情形,不需对方有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亦有解除权: 
 ①《合同法》第195条:赠与人; 
 ②《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③《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之定作人; 
 ④《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之托运人; 
 ⑤《合同法》第337条: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 
 ⑥《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 
 ⑦《担保法》第27条: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 
 ⑧《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之投保人; 
 ⑨《合伙企业法》第47条: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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