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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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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诉讼案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因此,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分别设置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基本程序,同时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1.第一审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基本程序和基础。[图:起诉书]
①起诉。指原告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做出裁判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的方式应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起诉时原告应向受诉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如下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②受理。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决定立案审理的职权行为。受理程序包含审查起诉和立案两个环节。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图:案件受理通知书]
③审理前的准备。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为开庭审理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内容包括:1、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即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告知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2、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4、追加当事人;5、试行自愿协商和解等工作。
④开庭审理。指人民法院在审判人员主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下,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图:法庭]开庭审理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顺序阶段分为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宣告判决。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时间限制规定,案件的审结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2)第一审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简便易行的第一审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在于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庭审程序都较为简便,审判组织简单,一律实行独任制审理。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亦称上诉程序。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第二审程序又称为终审程序。
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提起上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合格;2、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未生效的一审裁判;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既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第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错误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为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依当事人再审请求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纠正,特设的再次审理、裁判的程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补救制度,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原审法院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凡进行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案件原为第一审审结的,适用第一审程序,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再审案件原为第二审审结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上级法院提审的,一律按第二审程序,审结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4.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指人民法院对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特别程序范围审理的案件仅限于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 一类是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既没有利害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又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
5.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指债权人以债权文书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程序。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包括如下程序阶段: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审理和处理;债务人异议。
6.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丧失票据的当事人申请,以公示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即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恢复原票据持有人票据权利的程序。
7.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公平地分配清偿债务,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只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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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和解
当事人和解,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包括审判程序中的和解和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一般看作原告撤诉。
2.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凡为调解结案目的而对当事人进行的一切调停工作,都属于法院调解。
3.仲裁制度
仲裁又称公断,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发生争议...[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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