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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属于比较难掌握的内容,原因可能是我们对其较陌生,惟其陌生,解答相关问题时,往往不得要领。但任何事情都有规律可以遵循,应对司法考试重点在于对规律的把握。

  从总体上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部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


  与民事活动有所不同的是,行政活动是由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在从事,面对如此复杂的组织系统,经常产生的问题就是要明确其在法律上的地位。行政法学提出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以解释众多组织机构从事活动这一现象。对于考生来说,重要的是先要对政府机构有所了解,然后运用行政主体理论进行分析。

  复杂的机构也就必然产生复杂的行为。行政行为部分内容很多,但就司法考试而言,所需掌握的东西并不是很多。大多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这三个单行法律之中。作为一种有效的方法,行政行为部分的把握应当结合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这两项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中具有绝对优势。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就是诉讼案件,对这两部分的内容,建议考生以行政诉讼为主,以行政复议为辅。因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许多内容相同,因此,可以在了解行政诉讼的基础上,顺带将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加以比较,把握行政复议的特殊性即可。当然,国家赔偿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公民来说,其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除了免受被诉行政行为的约束外,可能还会涉及国家赔偿。诸如国家赔偿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等,也是经常涉及的内容。

  上述概括在司法考试中得到了证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部分的把握,也需要在宏观上对该部分在历年考试中所处的位置有所了解,其中也包括对各部分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有所把握。因为它们大体上反映了司法考试的特点,是考试的重点、考点、难点和疑点所在。

  上面的概括并非十分精确,归纳的标准也因人而异,但大致反映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考试中的基本概况。但也反映的如下特点:

  一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这三大法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奇高,如2001年的36分中有29分,占80%强;2000年的39分中有27分,占70%弱,基本上在70%—80%之间。这大概与司法考试偏重于实务有关,当然与此相关的是三大制定法的存在,出题者有所本。这相应也就指示考生应当以这三大法为主。

  二是三大法中行政诉讼法又占绝对高的比值:2002年的36分中有16分,占44%强;2000年的39分中有11分,占28%强;1999年的25分中有11分,占44%,基本上在30%—40%之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所涉及的单行法律有: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不论其他方面,众多所涉法律中行政诉讼法一枝独秀。这大概是因为司法考试以案例分析为主,不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任意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题,大多是以实际案例引发出问题,行政诉讼法所占分值比例高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行政诉讼法可以说是司法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三是综合题型开始逐年提高,即所考察的是综合性知识,有些题目已不仅仅限于单个部门的考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内容在同一道题中出现的情况增多,这从我们对历年考试各部分分值统计中的重复计算即可看出。说实在的,有些题真不知道应该算作哪一部门。如果我们放阔视野,这一特点在其他部门法中也是如此,甚至在整个司法考试中亦然。针对这一特点,要求考生在复习时,应当融会贯通,在掌握各部门知识的基础上做一些综合性训练,增强综合分析的能力。在司法考试的复习中,考生往往侧重知识点的把握,这很容易导致所学知识难以形成一个整体,而是被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点所切割。就一般性的知识把握来说,只有当我们找出各知识点之间的逻辑联系,将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才算真正掌握了这门学科。

  四是司法考试虽然偏重于实务,但并非不重视理论,只不过它所需要的不是那种教条式的空洞化的理论,而是建立在对法律条文的理性思考基础上的理论,是法条背后的理论。近年来考试中有向理论倾斜的取向。在以往的考试中,多数题目是直接以法条为依据而设计的,而2002年的试题中却加强了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理论的考查。如行政法的案例分析,对此题的回答需要涉及行政法上的公共职责、“反射性利益”等问题,属于行政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具有相当的难度。

  对于理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来说,也许最为重要的是,国家活动与民事活动有着不同的逻辑,这是贯穿全部行政活动的一条主线。按照“路径相关”的原理,它潜在地支配着行政活动的规则。从本书的内容中去领悟国家活动的逻辑,当获得了这样一种“悟性”之后,你可能就取得了通往胜利之门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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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组织机构

(一)办公厅——协助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秘书长领导。由总理报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设立、撤销、合并)

(二)组成部门。(行政管理)

1. 部

2. 委 由总理报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设立、撤销、合并

3. 中国人民银行

4. 审计署(在总理的领导下)

(三)直属机构——主管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四)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

(五)议事协调机构

(注:(一)、(四)...[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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