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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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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讲解】 公司终止时一定要清算,也就是说在清算之前主体资格继续存在,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歇业,实际上主体资格是继续存在的,并没有消失,必须清算以后才能消失。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清算期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没有终止,但是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即只能在清算范围内活动,不得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2.根据《民通意见》第59条,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讲解】 联营有三种不同的形式,即:法人型联营(适用企业法人的规定);合伙型的联营(适用合伙的规定);合同型联营(适用契约的规定)。另外要注意保底条款和规避法律的借贷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前者是指联营一方向联营组织投资共同经营,分享盈利,但不承担亏损,可以收回投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后者是假借联营形式的借贷条款,联营一方向联营组织投资,但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固定利润。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讲解】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定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个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图表:法律行为概念体系示意图  
法律事实 事件 
行为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及效力未定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违法行为  
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等 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目的性。从法律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②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 
③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我国民事立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范围较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小,仅涵盖传统民法上生效的法律行为。 
3.以有偿或无偿区分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为商事法律行为的常态。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无偿的消费借贷等。有些法律行为既可以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4.以诺成或实践性区分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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