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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国家赔偿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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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国家赔偿概述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考试大纲要求]

掌握国家赔偿的概念。

[内容指导]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二者有许多相通之处,但国家赔偿又是独立于民事赔偿而自成体系的制度。由于国家赔偿发生于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的侵权行为而引起,因而与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有不同的规则。如:民事赔偿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国家赔偿则实行违法归责原则;赔偿方式上,民事赔偿实行“同等损害,同等赔偿”,国家赔偿则是实行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由于上述区别,导致国家赔偿的程序也有不同于民事赔偿之处。这些都是我们在复习中应重点把握的内容。对于司法考试来说,国家赔偿也是重要的内容,因为国家赔偿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内容的主要题型是案例分析。在国家赔偿部分,需要重点把握的有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二是明确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三是掌握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国家赔偿的概念。

第二节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考试大纲要求]

掌握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内容指导]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特别损失,国家对其予以补偿的制度。国家赔偿不同于国家补偿,其区别在于: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则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国家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国家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进行。综上所述,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之间的区别可以用行政法上的一句话概括:违法损害赔偿,合法损失补偿。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二者的区别。

第三节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考试大纲要求]

掌握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内容指导]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赔偿通常采取的是过错归责原则,但我国国家赔偿采取违法归责原则作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总之,只要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即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我国国家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第四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考试大纲要求]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侵权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

[内容指导]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有以下4项条件:主体要件是指国家对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接受国家的委托执行职务,因此,其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所在机关或国家。侵权行为要件主要解决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要件是违法行使职权,具体包含两项内容:(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至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以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赔偿是针对损害而言,无损害即无赔偿,国家赔偿也不例外。但国家赔偿所言的损害还必须具有某种性质,只有具备某种性质的损害才引起国家赔偿:(1)损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即损害之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2)损害必须是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没收违法所得,尽管没收行为可能违法,但由于是违法所得,国家不予赔偿。因果关系要件即损害结果必须为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是损害结果由哪种行为所造成,以初步明确行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因果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国家赔偿领域必须注意其特殊性,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讲究直接因果关系,在国家赔偿上则应注意其法律上的联系。如某公民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押往公安局的途中,因无人看管,该公民跳车,不慎头碰在石头上,当场毙命。公民的死亡虽然并非公安机关直接所致,但公民的人身自由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公安机关应尽看管之责。公安机关未尽看管之责,公民的死亡与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四要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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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第一节 国家赔偿范围概述

[考试大纲要求]

掌握国家赔偿的范围(行为标准、损害标准)。

[内容指导]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我国国家赔偿范围包括3类:(1)行政损害赔偿,指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2)刑事损害赔偿,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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