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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问:有这样一题,甲公司生产啤酒,其注册“向阳花”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那些侵犯商标权? c 丁公司将‘向阳花’注册为域名,用于销售宣传文化用品,书籍。请问c是否侵权?我认为其虽然注册向阳花,但产品毫无关联,不构成侵权。不知对否? 

答:这涉及到驰名商标的问题。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了,虽然C注册的是域名,但由于“向阳花”在人们心中影响很大,使一般人认为他们之间有什么联系,误认为是甲公司的或与它有密切联系。 

著作权法
问:甲为成功知名人士,与乙约定以甲自己的经历为题材写一部自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乙对该自传著作权有约定,从约定 B甲乙没有约定该自传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归甲 C甲乙共同享有该自传的著作权 D甲享有该自传的著作权,支付适当报酬给乙。我没有找到适合该题的法条,请老师给予明示,还有法院为了查证复制了张某发表的文章不应属于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吧? 

答:这涉及委托合同和著作权的归属.委托合同解决他们的报酬问题,但不解决他们的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因为不是技术合同.甲只是提供素材,不是作者,所以他不能享有著作权,不管约定如何,乙是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22条第7款,国家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 

担保法
1. 在担保法复习中,花了很大力气,但收效并不明显,请问蒋老师复习中该注意哪些问题?谢谢! 

答:第一个问题,关于担保法的复习问题:担保法确实比较难,它横跨物权和债权两大领域,再加上我们担保法立法时本身存在了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只有用司法解释来改变这些缺陷)。所以简而言之,我们必须首先对物权和债权的基本法理有透彻的认识。比如物权的追及性、支配性就同时体现在抵押权上。主债和从债的关系相应体现在保证制度之中。不抓住担保的源头我们无从透彻理解这些规定。其次,我们要注重司法解释,对比它和担保法的区别。最后,祝大家考好。同时,我个人认为今年案例分析仍可能考担保法,大家不要掉以轻心。 

2. 选出下列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可以为保证人的选项 A 学校 幼儿园 医院 B 社会团体 C 国家机关 D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关 

答:关于在特殊情况下可作保证人一题具有较大的欺骗性。首先,担保法的司法解释15条规定,社会团体就是担保法第七条称的其他组织,因此它不属于特殊情况下具有担当保证人的范围。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16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可以作保证人。因此,本题能选A。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企业的智能机构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无效的,由此我们可得出结论,他是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最后,担保法以及司法解释肯定了社会团体的保证人的资格,所以,它不存在所谓特殊情况下成为保证人的问题,它本来就可以。至于,事业单位法人,就是指学校这些单位,担保法中似乎否定了它成为保证人的可能。但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这些单位如果从事经营活动,又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保证有效。因此,它成为保证人是有条件的,也就是本题所说的特殊情况下。 国家机关作保证人的可能在担保法第8条中规定在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作保证人。因此,本题能选C. 

3. 在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当中,担保法的54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情况(主要适用于动产),其与解释中的76条规定冲突? 

答:担保法54条和司法解释76条是冲突的。司法解释遵循所有未经登记都不具有对抗效力,各抵押权之间平等。这属于司法解释对法律的修改,从立法法讲确实有问题,但司法解释确实更合理,同样在我国这样的事多了,所以我们依司法解释办。 

4.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相对独立性。您能不能举例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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