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重点法条】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意思分解】
《合同法》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共有4个条文。应注意:
1第424条有两层意思:
(1)居间合同分为指示居间和媒介居间。前者指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提供订约机会的居间;后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居间。
(2)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①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②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即是否付给居间人报酬,视居间成功与否而定,因而是不确定的,附有一定条件。
2第425条,居间人的忠实义务。注意居间人实施欺诈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时的责任承担。
3第426条,居间成功的,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义务,居间人自行负担居间费用。
4第427条,居间失败的,委托人不负支付报酬义务,但应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
【不要混淆】
严格区别居间成功与失败不同情形下的委托人义务内容(第426、427条)。记忆决窍是:无论居间成功与否,委托人均有支付行为。
【重点法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428条。
【意思分解】
1特别注意《合同法解释(一)》第3条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法无溯及力原则的例外。
2《合同法解释(一)》第5条坚持了法无溯及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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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要点:
一、有关保险的一些基本概念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原保险与再保险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单保险与重复保险(财产保险中的分类)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财产保险中的分类)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
2.保险利益(构成要件: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表现形式: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范围;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三、保险合同总论
1.特征(附合性、诺成性、射悻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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