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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案看限制继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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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借款双方当事人都死亡后,是否意味着因借款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就自然消失了呢?10月22日,江苏省海安县审结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中,对此作了否定的回答。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等4被告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偿还原告邓某等4人借款11500元。

  1997年1月4日,被告吴某的丈夫张某因购毛竹,向原告邓某的丈夫鞠某借款11500元,并向鞠某出具借条一份。2002年6月18日和2002年9月1日,借款双方当事人张某、鞠某相继因病去世。债权人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邓某及三个子女;债务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吴某及四个子女,但其一个女儿吴某表示其放弃继承权。后鞠某的继承人向张某的继承人追要借款无着,形成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张某向债权人鞠某借款有借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予以认定。鞠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债权,并以共有人身份向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辩称已归还借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其所辩难以采信。对债务人张某去世后所遗留的生前债务,其继承人应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点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任何公民都是既可以享受权利,又要承担义务的。死者的债权属于法定遗产,其继承人的索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继承人在继承了被继承人财产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即使债务双方当事人都已死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并不消灭;除非债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中的一种或两种情况同时出现时,债权债务关系才消灭。而本案这种两种情况都没有出现,故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消灭。

  但我国法律实行限制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在清偿时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而,法院判决本案4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4原告清偿债务。同时,由于债务人张某的一个女儿吴某放弃了继承权,依法不负偿还责任,故法院没有将其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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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是一在校高中生,1990年7月,其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李某一直随其父生活。1995年11月经法院调解,从当年的12月起,李某的母亲每月支付给李某抚养费人民币200元,由其父领取。1999年9月李某升入某高中学习,李父为其支付了入学赞助费10000元及每学期的学杂费、住宿费,每月支付给其至少230元生活费(包括李母每月支付的200元)。2003年 1月双方发生矛盾,李某以其父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诉称,自入高中学习后,父亲将其撵出,吃住均在学校,假期也只能...[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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