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柯某,女,51岁,农民。1996年11月间,柯某从上海回到老家某省 A县,谎称其欲投资1000万元到本地建玩具加工厂、服装加工厂,为了形成规模,特集资2000万元,年息为22%。当地各界群众涌跃集资,达1200万元。柯某将其中200万元用平整地基,购置一些建筑材料蒙骗当地群众。其许诺的投资1000万只是空头支票并未兑现,并且柯某将集资款大部分用于自己炒股票。由于l997年股市不景气,柯某炒股亏空巨大,于1997年12月柯某欲携款外逃,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分析]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出资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
[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柯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的故意,客观上,其编造事实,谎称投资建厂,用高额利息非法吸收他人的资金,用集资进行个人的股票交易,并准备携集资外逃,其行为已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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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刘某,女,29岁。刘某于1997年9月25日,捡到三张作废的转帐支票。刘某将支票上的日期加以涂改,当年10月2日,刘某利用涂改的一张转帐支票到某市中山大厦购买一组8000余元的音响未成功。10月10日,当刘某再次到该大厦用涂改后的转帐支票购物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
刘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非法制造虚假的金融票证,冒充真金融票证,或对真金融票证加以变造,从而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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