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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二篇 审判程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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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99条。

【意思分解】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只限于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本条规定了法院系统,具体而言,其提起主体包括:
1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应注意单由院长或单由审委会,不足以提起再审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

【不要混淆】
依《民诉意见》第199条等规定,一经决定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04~212条。
【意思分解】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应注意掌握:
1申请再审的范围
(1)已生效的调解书(第180条);
(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民诉意见》第208条);
(3)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第178条)。
2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1)已生效的解除婚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第181条),但财产分割问题可申请再审。应特别注意,离婚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209条)。
(2)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民诉意见》第207条)。
3申请再审的方式
(1)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2)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本法178条;《民诉意见》第2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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