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9、31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存在回避情形,据此B项错误。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据此,A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1条第2款,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书记员不是合议庭成员,据此C项错误。
(1)注意这里的“近亲属”的范围具有特定性,根据本法第82条第6款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见这显然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范围,后者的范围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且兄弟姊妹也不仅仅限于同胞的兄弟姊妹。
(2)根据《刑诉解释》第31条的规定,凡是参加过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到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即也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该条还规定,凡是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9条的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可见这两个重要司法解释在这方面的规定具有一致性。
今日题目:
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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