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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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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重点法条】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意思分解】1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诺成合同; 
(2)不要式合同; 
(3)最大诚意合同。 
2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关系 
(1)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依据是被代理人对于代理人的单方委托授权,而非委托合同。 
(2)有委托合同未必一定产生代理关系。

【重点法条】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相关法条】 本法第399、401条。 

【意思分解】 
委托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受托人的义务上。受托人义务包括: 
1遵从指示义务(第399条); 
2亲自代理义务(第400条); 
3报告义务(第401条); 
4财产转交义务(第404条)。 

【不要混淆】 
第400条规定受托人亲自代理义务,与之相关联的即是转委托问题。转委托制度是司考难点,详解如下。 
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部分或全部转由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其中由受托人负责选定第三人。一旦选定,第三人是委托人的受托人而非受托人的受托人。 
转委托包括两种情形: 
1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 
委托人同意可以是在受托人选定次受托人之前同意,也可以是在受托人选定次受托人之后追认。还有一种情况是虽事前事后都未经委托人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委托人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应视为委托人同意。以上三种情况都是“经委托人同意”。 
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受托人同意的 
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该转委托的第三人应视为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应视为受托人自己的行为。因而,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视为是受托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受托人应对未经同意的转委托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重点法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意思分解】 
委托人的三大义务: 
1支付费用义务(第398条); 
2支付报酬义务(有偿委托合同中第405条); 
3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 
(1)受托人处理事务时非因自己原因受到损失的,委托人负责赔偿(第407条); 
(2)委托人将委托事务再委托第三人致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负责赔偿(第408条)。 
 
【不要混淆】 
1依第398条,若受托人垫付了必要费用,委托人不仅应偿还该费用,还应偿还其利息。 
2依第398条,不论无偿还是有偿合同,委托人均负有支付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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