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职业认证 >> 司法考试 >> 复习备考
指导:商经难点解析(1)
■ 最新课程推荐更多课程>>
学校培训课程开课时间上课地点精英价报名
政法英杰 2009VIP系列过关一班2009-03北理工¥9800
政法英杰 2009司法考试全程一班2009-03北理工¥5280
新 九 洲 司法考试特训保过A班2009-04北京大学¥16800
政法英杰 司考独家精华卷一高分班2009-04昌平¥800
新 东 方 08司法考试基础班滚动开班远程课堂¥1568
一、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若散布的是真实的信息则不构成此行为;(二)针对对象是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竞争对手,否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营业员甲与乙厂有私人恩怨,当顾客询问乙厂产品质量时,甲极力恶意贬低,这应该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三)主观上故意;(四)客观上对竞争对手造成了损害,即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道或推知,但如果只是在几个客户中间传播,一般不应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需注意的是:(一)在经营者利用他人或通过他人实施此行为时,其他非经营者实施的侵害他人商誉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可构成共同侵权人,例如新闻单位被利用和唆使侵害他人商誉,仅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诋毁他人商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点包括:

1、被侵害的经营者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是: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当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同时违法行为人要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

需注意一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仅适用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行政责任,而无民事赔偿责任。

三、拍卖佣金的支付

收取佣金或费用是拍卖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此处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其要点如下:

(一)佣金适合于拍卖成功的场合,拍卖若没有成功,拍卖人可以收取约定的或合理的费用;

(二)佣金数额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确定,若没有约定,如拍卖成功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注意:此为双向收费),收取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三)费用的确定:费用收取适用于拍卖没有成功的场合,此处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对于《拍卖法》第9条规定的特殊物品,佣金或费用的收取也分为两种情形: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未成交的,与其他拍卖相同。

四、拍卖法中的几个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拍卖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瑕疵说明与担保责任:拍卖人、委托人违反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诉讼时效: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这仅仅是一般的瑕疵,主要适用于合同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即侵权责任),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在民法上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拍卖无效;二是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实质上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其投标人要约的意思表示。与《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不同,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在中标人收到中标说明书时发生效力。在中标说明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仍未成立。

下一篇:司法考试中合同法的复习

    合同法考点多,是司考中的重头戏。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谈些不成熟的建议,仅供大家参考。

    一、掌握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是一部法律产生的根源,了解当时的立法目的极其重要。提炼立法背景后体现在法律中就是宗旨。万变不离其宗,再强的法律理论也避不开立法宗旨。比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应用在因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上,就可编出一个小案例。江平老师、李永军老师、隋彭生老师对立法背景应有相当的认...[查看详情]

  影视动画培训   北大BEC培训官方报名网站   2008美国夏令营启航官方指定报名网站   2008留学第一站!  
  北师大 火星时代
共举影视动画培训之鼎
  北大BEC培训官方报名网站
现在报名独享95折!
  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一次过关完全备考手册
  2008留学第一站
留学资讯尽在精英留学站!
 
上一篇:指导:商经难点解析(2)
下一篇:司法考试中合同法的复习
 相关新闻
·司考重点专题研究:公司的设立程序之研究·司考术语:托收、许诺销售、驰名商标等
·司考重点专题研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研究·司考重点专题研究:准据法之研究
·司考重点专题研究:合同成立与生效之研究·司考重点专题研究:关于法条竞合之研究
·司考重点专题研究:票据权利研究·合同法重点法条提示(二)
·合同法重点法条提示(四)·合同法重点法条提示(三)
·合同法重点法条提示(五)·合同法重点法条提示(六)
·合同法重点法条提示(七)·合同法重点法条提示(八)
·合同法重点法条提示(九)·司法考试中合同法的复习
 
◇ 重点栏目导航
◇ 精英服务承诺
教育顾问:010-51660910
QQ交流:138660910
相关资料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相关试题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练习题二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合同法》二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合同法》一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练习题一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答案之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民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A(一)
·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A答案
相关热贴
·CGA入学条件及方法
·2007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
·上海紧缺人才岗位资格证书--AUTC现代物流
·教师资格考试心理学题库
·新托业考试面世,各媒体广泛关注
·监理考试读书心得--经验之谈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7)
·社会上的证书太多了,到底有没有作用呀?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