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49条。
【意思分解】
掌握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1)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民通与继承法的规定相同。
(2)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继承法第36条)而民通第149条又进一步限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民通比之继承法是后法,应以民通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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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意思分解】
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行为方式是不同的,同样的沉默行为对于二者产生了完全相反的法律效果。这是司法考试难点,应予掌握。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三条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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