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吴某,男,35岁,个体户。吴某为招揽顾客,在其出售的槟榔中每颗中均加入少量农药,使人产生头晕或产生幻觉感到快感,从而吸引他人购买他的槟榔。1997年12月31日,胡某等打牌时大量嚼食吴某的加入农药的槟榔,结果造成被害人胡某中毒身亡。
[问题]
吴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本罪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特点。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首先,掺入对象必须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其次,掺入的内容必须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故意在槟榔中掺入农药(系有毒非食品原料),并广为销售,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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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柯某,女,51岁,农民。1996年11月间,柯某从上海回到老家某省 A县,谎称其欲投资1000万元到本地建玩具加工厂、服装加工厂,为了形成规模,特集资2000万元,年息为22%。当地各界群众涌跃集资,达1200万元。柯某将其中200万元用平整地基,购置一些建筑材料蒙骗当地群众。其许诺的投资1000万只是空头支票并未兑现,并且柯某将集资款大部分用于自己炒股票。由于l997年股市不景气,柯某炒股亏空巨大,于1997年12月柯某欲携款外逃,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分析]
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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