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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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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意思分解】 
关于授权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是不一样的,应注意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不可混淆。 
1发明、实用新型的条件 
(1)新颖性:在申请日前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为新颖性: 
 ①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②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③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发明(不包括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不丧失新颖性: 
 
其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其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其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比之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 
 ①发明创造——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②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 
只须具备新颖性:即: 
(1)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和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 
(2)也不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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