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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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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记忆]

一、特征:

1、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这是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实施行为不要求必须有意思表示,通常是行为人没有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依法律规定却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侵权、违约、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3、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二、几种主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以行为成立依几方意思表示为标准)

单方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如遗嘱行为;

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

多方行为是当事人各方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而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法人合并。

2、有偿行为、无偿行为(以当事人是否有对待给付为标准)

有偿行为是有对价的行为,一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如买卖

无偿行为没有对价,一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如赠与

3、诺成行为、实践行为(以行为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诺成行为是指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如赠与;

实践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质押、定金。

三、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可能、确定

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种类

类型

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1.   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

2.   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1.   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约定、合法。

2.   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   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

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   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   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死亡应该为期限。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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