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女,29岁。刘某于1997年9月25日,捡到三张作废的转帐支票。刘某将支票上的日期加以涂改,当年10月2日,刘某利用涂改的一张转帐支票到某市中山大厦购买一组8000余元的音响未成功。10月10日,当刘某再次到该大厦用涂改后的转帐支票购物时,被当场抓获。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金融票证制造假金融票证,以假充真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金融票证的基础上,通过挖补、剪贴、涂改等方法,对金融票据的形态和内容(如金额、持票人或出票名称等)进行改变的行为,可见,伪造与变造的共同点是,通过非法行为制造不真实的金融票据。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或两种,均可构成本罪。
[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41岁,某厂汽车司机。1997年12月21日晚,张某酒后开车,在开往城郊自己家的途中,张某将一骑自行车的妇女撞成重伤。张某下车看到被害人血肉模糊,心中十分害怕,当即开车返回厂中没有回家。被害人因未得及时救治,失血过多死亡。
[问题]
张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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