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处理;二审程序主要集中于上诉的提起以及上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审判监督程序主要集中于法院审判监督权的行使、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行使中的有关问题。
对于其他审判程序的考查主要集中于各类程序中的特殊程序问题,如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的申请及其异议,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对象、申报权利以及除权判决的作出,破产程序的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期间、财产保全等问题。
执行程序的内容主要集中考查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以及执行措施中的相关内容,在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中,主要涉及执行异议、执行管辖、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执行承担;而对执行措施的考查主要是各种措施的特殊程序问题。
仲裁协议是历年资格考试中的重点考试内容,主要集中考查仲裁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效力,例如一项有效仲裁协议应当具备哪些法定内容,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如何理解对当事人、法院以及仲裁机构产生的相应约束力问题,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如何理解与运用等问题,都往往较容易成为考试的题点。
由于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似,因此,考试中主要集中考查仲裁程序中的特殊之处,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中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的程序、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仲裁裁决的作出等问题。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问题涉及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联系,往往成为历年资格考试中的主要内容,一般集中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权的行使、法定情形的具体规定以及各种情形之间的比较、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处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如何行使其权利这些问题。
的确已经成为学子们一个辛苦而痛苦之极的过程;但是,为了圆一个司考梦,圆一个法律职业梦,许多考生依然战斗在考试的前沿,相信“梅花香自苦寒来”,只要付出一定会有收获!
2005年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在二十余万名考生的急切期盼中开始,又匆匆在众多考生的叹息声中结束,就如网上有评论说:今年的考试犹如变脸大师在
表演变脸绝技,让人还来不及反应过来,也未看清这场考试的真实面目就谢幕了,好多人一下子回不过神来,更让人感觉司法资格考试有些高深莫测。总之,一句话,难,甚至怪是今年考生的普遍感受。
反观今年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的试题,虽然也有一定的难度,然而,就总体而言还是体现了以下几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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