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的儿子在为他人做保洁时坠楼身亡,父母将聘请其子做保洁的业主郭先生告上了法庭。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2005年5月,原告的儿子小军(化名)受被告的雇佣,为其房屋进行保洁服务,在擦到被告大卧室的玻璃时,不慎坠楼身亡。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雇主和受益人应当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小军在操作过程中未系安全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6万余元。
被告称,保洁开始前,自己还特意交待了不要做外墙保洁。是小军自作主张到外面做保洁的,而且没有系安全带,“所以小军的死,我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认为,小军受雇于北京银箭保洁公司,由该公司对外统一接洽业务。小军的死亡,应由北京银箭保洁公司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因为该公司与小军具有直接的劳动雇佣关系,而自己与小军没有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小军到被告处从事的小时工工作,劳动工具和设备等自带,报酬一次性给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承揽关系,并不存在从属关系。
审案法官指出,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只有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等特定过错时才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以上过失。
另据了解,选任过失一般是指选任明显没有从业资格的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包括对承揽人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揽人既然承揽相应工作,自己应具备相应的技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工作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由于自己不慎给自己造成的伤害,不能够要求定作人负责。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官说:“原告所遭受的不幸,值得同情,如因此事故造成生活困难,可向有关部门寻求救助。”
宣判后,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他们会继续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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