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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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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买卖合同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意思分解】 
1买卖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2买卖合同确立了有偿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4条)。 
3买卖合同确立了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5条),如赠与合同、易货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借款合同。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法条】 本法第167条;《民法通则》第72条;《海商法》第9条;《民用航空法》第14条。 

【意思分解】 
第133条在第九章“买卖合同”中的地位,犹如第107条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的地位。该条所确立的所有权转移时间规则,是买卖合同的灵魂。理解了第133条,就抓住了买卖合同的根本,至少从司法考试的角度看,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最重要的有名合同。 
1有关第133条的所有权移转规则,分解如下: 
(1)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的“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2)第133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①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虽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并不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效力。只有办理登记手续之后,房屋产权才转移给买受人。换言之,产权登记(物权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②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在此之前虽出卖人早已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但所有权为出卖人所享有(第167条及第134条)。 
 
(3)第133条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行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此种情形多发生在特定物买卖中。如收藏家甲在画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画,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比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乙已于前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甲可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乙的行为并非一物二卖,而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第51条)。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2既然动产自交付时起移转所有权,那么什么是交付就显得尤为重要。 
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移转。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①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第135条)。 
②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 
③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不要混淆】 
1第133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指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移转的情形,一定要有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才发生此种效力,并非所有的特定物买卖都是法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所有权”。 
2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在买卖中的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如甲有一汽车卖与乙,于6月1日将车交付给乙,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乙驾车于6月6日撞伤行人丙。则丙可依法起诉甲,要求甲承担责任。但此时汽车所有权已转移至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至于丙为何还能起诉甲,答案即在于: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个中原理,可参见《海商法》第9条、《民用航空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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