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女友彭莉(化名)同居5年多并生育一女后,崇州的刘小林(化名)竟从熟人处获知女友其实是有夫之妇。一气之下,刘向崇州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他和女友的同居关系。依据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并依法予以解除”,崇州市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二人长达5年多的同居关系。”
下一篇:论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事的领域”内的直接效力
摘要: 本文从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出发,论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事领域”内有直接效力的主张。文中所述案例与台湾、日本的“单身条款”案虽有相似之处,但作者在分析民法上概括条款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功能的基础上指出,概括条款并不适用于此案,此案判决应直接以宪法为根据。作者进一步指出,法院将现存的身份关系作为“民事的关系”并使之接受宪法的规制,必将促进我国“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
关键字: 男女平等 宪法原则 民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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