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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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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如果说政体或者说政体组织形式是从横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则是从纵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二)我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则主要有两方面:     
1.历史原因,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建立的就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尽管也曾有过分裂割据的状况,但时间非常短,而国家统一的局面一直居于主导地位。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而应该采取单一制。     
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二)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它体现了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实行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而且有利于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结合起来,采取适合本民族地区特点的方式和步骤走社会主义道路,从而促进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和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宪法和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单行条例是指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不适合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自治机关可以变通或者停止执行。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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