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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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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部分

    五、代理权的行使

    应明确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代理行为中存在违法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一种并行的连带责任。例:甲乙是乡村中学的同学,后甲到县城工作,乙在家务农。乙的猪病死,与甲联系要将病猪肉在城里销售,约定卖得的钱一人一半,甲经多方联系卖到一中学食堂,导致学生生病。对此造成的责任应当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代理人因自己的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例:崔某在北京工作,但家在吉林。1991年春节时要回家探望亲人,邻居胡某听说后请他带1斤长白山的人参,说要泡酒做药用。春节过后,崔某带回一斤人参,价值1850元,崔某送至胡家,胡某的儿子说父亲年事已高,春节期间不幸去世。以前只有他父亲用人参泡酒做药用,现在父亲不在了,也就不需要这一斤人参了,代理权也就终止了,所以请崔某将这斤人参自己留着再做处理。崔某不得已向律师请教:可不可以让胡某的儿子收下这一斤人参并支付1850元的价款。

    (1)崔某实施的代理行为效力如何( )
    A. 有效
    B. 无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销

    这是一个财产代理行为,不存在违法问题,也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问题,所以代理行为有效。答案A.
(2)崔某与胡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终止( )
    A. 终止,因为代理事务已经完成
    B. 终止,因为代理人已经死亡
    C. 不终止,因为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已经死亡
    D. 不能确定

    A错,因为代理事务完成是指权利义务责任都将转移给被代理人,人参还没有交付给胡某,代理事务并没有完成。B错,《民法通则》69条、《民通意见》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并必然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答案C。

    (3)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有哪些( )
    A. 代理人死亡
    B. 被代理人死亡
    C.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 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

    A对,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将无法进行,肯定导致代理关系的终止。B错,被代理人死亡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是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而在委托代理中则不一定。C对,代理人要做出代理行为,是以有民事行为能力为限的。D错,这只是针对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而言的。答案:AC。

    六、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自己代理是指即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同时将自己的东西卖给被代理人。双方代理是指即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为谋取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并且代理人与第三人同时存在意思联络。恶意串通在民法和合同法上都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例:甲厂委托丙购买汽车一辆,乙厂委托丙出卖汽车一辆,于是丙同时代理甲乙两厂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这个合同的效力如何( )
    A. 有效
    B. 原则上无效
    C. 部分有效
    D. 效力由双方的上级机关确定

    本题涉及到双方代理的问题。从目前主流观点来看,双方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能满足两个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双方代理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是有效的。答案B.

    七、无权代理

    应明确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区别。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来考虑的: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证据证明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就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有证据证明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就构成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个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享有追认权,既可以向相对人行使又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行使,向相对人行使表明他将承受这个行为的法律后果,向无权代理人行使,产生补受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本人也可以不予追认,此时相对人的损失只能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本人亦可追究无权代理人的侵权责任。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应向本人行使;撤销权既可向本人行使又可向无权代理人行使。相对人只有是善意的才享有撤销权,如果是恶意的且造成本人损失的,要与无权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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