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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名师--李显冬民法讲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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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代    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

我们平常所讲的代理,实际上是狭义代理的概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直接代理,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地直接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其后果要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法律关系的最大特点就是它有三方当事人,两大类三种法律关系。代理活动中的三方当事人,首先是代理人,即代替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其次是被代理人,即由他人代替本人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也叫本人;最后就是第三人,即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在一次代理活动中,可以同时形成三种法律关系:作为代理基础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权法律关系,被称作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所形成的代理行为法律关系;还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因代理行为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后两种法律关系都被称作代理的外部法律关系。显然,代理的法律特征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代理的概念之中了。  
                             
代理的第一个特点是强调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才由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被代理人可享有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同时也得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故所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际上就意味着,只有被代理人才是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际上就是所谓“显名代理”;不以被代理人而以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则是所谓“隐名代理”。故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后果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如行记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显名代理”即“直接代理”,而没有规定“隐名代理”即“间接代理”,但《合同法》已规定了隐名代理的“介入权”,实际上就是在我国民法中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我国民法实际上对代理采取的是广义的概念。

代理的第二个特点是强调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之内进行代理活动。代理权是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依据,所以在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者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然也可能是基于有权机关的指定,合法取得代理权后,才能代理被代理人参加民事法律活动。超越代理权限问题就是我们后面要研究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问题。           

代理的第三个特点是强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要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这是由于代理活动不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且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所以,代理人只要有代理权,而且又没有超越授权范围,其代理活动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要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故《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行为就要被视为是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其法律效果不必经过代理人的中介,即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第四个特点是强调代理的活动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一般是代理完成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当然其并不局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但代理只有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为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义务的行为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代理行为。

代理的最后一个也是其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在依据代理权限实施法律行为时,要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这就是说,代理人要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独立地作出分析判断,独立地决定如何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决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由于代理不但能够弥补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不足;而且能够克服自己的不足以增强民事主体的实现权利的能力,特别是由于代理在拓展活动空间,降低经营成本方面有其难以替代的作用。所以,代理被适用来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实施各种行政行为如申请专利;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办理各种行政许可手续等。当然还常常进行民事诉讼的代理行为。《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个美术学院一位老教授跟某画廊签订了一份合同,要他为画廊作画出售,碰巧这位老先生准备到日本参加一个国际会议,所以就给他的几个研究生布置了一道作业,就是临摹他的作品,然后交给画廊,事先他在作画的纸上把边款写好,并将自己的图章留给了学生。他的研究生完成作业以后,就将临摹好的作品交到了画廊,一幅画卖多少钱,学生和老师各得一半。自然学生、老师都很高兴。结果画廊一鉴定,图章是真的,画是假的,这叫赝品,就来找老先生。此位老师说,这叫代理行为。再说,谁敢说将来我的研究生就不如我?行吗?显然不合适。所以要注意,凡是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如约稿合同、履行演出的合同、专家门诊等只能由本人来亲自完成,而不能由他人代理完成。故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如有关结婚、离婚的婚姻行为,即使有代理人也必须由本人来亲自作出意思表示;还有遗嘱的设立、子女的收养等也是如此。最高法院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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