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前的〈大清律例集解附例〉是对明律的翻版。〈大清律例〉制于乾隆年间。它标志着满族吸收汉文化的基本完成。〈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例律、等七篇。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五朝会典〉。“五朝会典”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康嘉乾雍光(康家钱用光)。〈五朝会典〉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固定。“则例”是清政府对中央(不是地方)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3.针对少数民族的法规。包括〈蒙古例〉、〈回例〉、〈番律〉、〈苗例〉、〈西宁番子条例〉等。清政府设置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下设理刑司,受理少数民族地方机构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
七. 总结明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
(二) 立法概况
1. 大明律。明朝的基本法典,它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其体例直接为清朝所继承。
2. 明《大诰》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其独创性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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