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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法理学辅导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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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法的起源

    一、法产生的历史过程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才出现的社会现象。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丰富,出现了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社会的分工、产品的剩余和交换,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进一步导致了贫富分化,导致了阶级的形成。阶级形成以后,掌握军事领导权以及生产、交换和分配权的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巩固本阶级的统治地位,就建立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这样,国家就产生了,原来氏族社会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关就变成了奴隶主阶级镇压奴隶阶级反抗的暴力工具。这样,原始社会就解体了,奴隶制社会建立起来了。     随着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的习惯渐渐渗入阶级性,最后形成体现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法,这样,法就产生了。法和国家的产生是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一方面,统治阶级要运用法律来维护其统治,来推动国家的运转;另一方面,法的认可和制定,法的普遍效力,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因此,法的产生有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是原始社会后期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社会关系性质的根本变化,进而促成社会规范的发展变化。(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一方面,法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另一方面,法又经历了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最早出现的成为法是习惯法内容的记载;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经历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离的过程。

    二、法与原始氏族习惯的区别

    1.反映的意志不同。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而氏族习惯则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
    2.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的创制是一个自觉的过程;而原始氏族习惯则是全体氏族成员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中逐渐地、自发地形成并世代相传和发展的。
    3.实施的方式不同。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氏族习惯通过社会的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的力量、人们的信念等因素来保证实施的。(北 京 安 通 学 校 提 供)
    4.适用的范围不同。法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而不论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部落;氏族习惯则仅适用于同一血缘的所有成员,而不管他们在哪一地区。
    5.存在的基础和规定的内容不同。法是建立在阶级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主要是调整阶级关系的。而氏族社会的氏族习惯则是建立在没有阶级的原始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调整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的。
    6.调整的目的不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其阶级统治。而氏族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原始社会人们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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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

    1.按照法经济基础和所反应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这种分类称为法的历史类型。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具有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就属于同一种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有四种,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又合称为前资本主义法。

    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条件,...[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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