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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主观题讲义-宪法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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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和它相并列。

  (二)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代表组成。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每一少数民族都应有自己的代表,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1.立法方面的: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修改举足轻重,这个权力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已经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事的法律、民事的法律、国家机构组织的法律、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2.人事权。即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范围包括: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罢免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3.决定权,即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4.监督权,即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对全国人大负责。
  5.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这是基于全国人大的最高地位而采取的概括性规定。

  (四)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1.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审议议案。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对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则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程   
  3.表决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通过。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决议。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加以公布;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形式公布。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全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服从全国人大。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他们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同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又略有不同。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则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它要负责召集下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法律方面的: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法律包括自己和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指的是对于那些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解释。
  2.人事权。即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3.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4.监督权。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具体形式有四种: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有10人以上联名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二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工作汇报;三是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
  5.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的权利
  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
  2.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的各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4.有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和3个以上的代表团。
  5.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6.有“言论免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7.有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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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从民主的角度说,发扬民主的过程是由多数人决定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汇集多数人意见的...[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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