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以来,谢作木先后多次从浙江省金乡镇贩运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到广西玉林市销售。谢购时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16900套,每套0.56元;购进假冒"茶花山"矿泉水商标标识130000枚,每枚0.012元;购进假冒"海天"牌生抽王酱油商标标识3600套,每套0.05元。此外,还购进了一批其他标识。
1993年以来,谢以每套0.80元到0.90元的价格,卖给玉林市陆某等4人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9500套;以每套1元的价格卖给玉林市黄某等2人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4000套。以上共销售假冒商标标识13,500套,销售款12,050元,从中获利4900元。
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谢作木销售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3)项规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第(1)、(2)项及第2款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浙江省金乡镇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厥的地区。这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孽生和蔓延,就是有一批谢作木之辈推波助澜。此需重处之一理由。
案情简介 1995年12月28日,海口华威商店在销售假冒"南宝"商标塑料包装袋时,被海口市工商局查获。当场查扣假冒"南宝"、"海峰"、"椰海"等商标塑料包装袋7.78万个;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饼包装35箱;"海峰"椰子斯考奇糖13箱;"椰岛"一级胡椒籽50箱,胡椒籽24袋,腰果仁半桶;封口机、打包机、数码机各一部。
经查,自1990年初开始,海口华威商店从广东省勒流镇某家印刷厂和潮州市茂龙塑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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