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时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于造假合同,就是因为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本人没有合同文本。现在《劳动合同法(草案)》虽然有了“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但是他也担忧,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给劳动者合同文本,是否应该由劳动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在草案中没有明确。除此之外,时福茂等律师指出,草案中关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规定,很容易让劳动者遭遇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时福茂律师建议增加规定“由劳动监察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查合同文本,或者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名单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时律师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能有效抑制劳动者被随意裁减情况的发生,他建议应在录用、裁减人员前都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 此外,王芳律师指出,劳动监察是预防和处理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发生的最直接途径,也是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最有效的办法。她建议增加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的数量,提高劳动部门的执法力度,建立强有力的“劳动警察”。(郑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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