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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博弈的最后谁是胜者?
作者: 李迎春 更新时间:2007-8-17 http://www.edu5a.com |
十、劳务派遣条款的变化
《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到期后,无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续签劳动合同。 《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式稿》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条款的变化分析】:草案二审稿规定了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无法定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需续签劳动合同,有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味道。同时,草案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式稿删除了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需续签劳动合同的规定,给连带责任的适用限定了一个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简单的理解为:草案规定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权益受损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正式稿规定劳动者权益因为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修改后的条款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来说是都不公平的,劳务派遣由于劳动关系与用工相分离,劳动者的利益更多的是在用工单位受到损害,草案规定劳动者的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正式稿将连带责任的适用前提改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长期在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机率远比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机率小,连带责任的作用大打折扣。 十一、民主力量的限制
《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 《正式稿》则删除该规定。 【条款的变化分析】:劳动合同法非常注重民主的力量,多个条款规定用人单位需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某些规定,这是史无前例的,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草案规定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非常到位。但是,正式稿却删除了该规定,没有了该条的保驾护航,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用人单位眼里只能算一个摆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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