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业务的主要特点是先发货,后收款,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可能遇到下列风险: 1.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向商可能收不回或晚收回货款。 2.货物到达进口国时,进口商尚未领到进口许可证,或尚未申请到所需外汇,或因海关法规变化或其它原因,进口商拒付货款。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只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不检查单据内容,没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如遭进口人拒付,除非另有规定,银行无代管货物的义务。如货物已到达进口国,则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甚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 3.在承兑交单条件下,由于进口商只需在汇票上承兑就可取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一旦到期不付款,出口商就会遭到货款两空的损失,因此,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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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 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 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