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是指我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对方购进机器设备、技术和劳务,然后在一定时期内用该设备生产的直接产品(resultant product)或其他间接产品(nonresultant product)清偿其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前者是产品返销(buyback),后者是商品互购(counter-purchase)。在“三来”贸易中以加工装配费来支付进口技术、设备或生产线的价款,也属于补偿贸易的范畴,但规格较小。 补偿主要有下列四种方式:
2.间接补偿(indirect compensation):又称商品互购(counter purchase),即指用作补偿的商品,不是用进口的设备、技术直接生产出来的。
因此,补偿贸易既需涉及设备、技术的进口,又需涉及补偿产品的出口,是比较大型、重要、为期较长的贸易。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一般是签订补偿贸易协议,规定进行补偿贸易总的原则和一般条件,以及具体进出口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总值、支付方式、交货时间等,内容比较复杂。但也可以同时分别签订多个书面合同:即补偿贸易协议、设备进口合同、补偿产品出口合同。如果涉及转让先进技术的,还可加签一个技术转让合同。
2.有无对自己不利的限制条款。例如,在产品返销方面,如对方只接受直接产品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而在补偿贸易协议中却规定,该设备生产的全部产品出口必须用对方的商标牌号,并且只能通过对方出售等,则使自己在剩余产品的出口上处于完全无能为力的境地。
3.是否与其他协议相违背。如某种产品,我方与某一商号早已签有独家代理或包销协议,在进行补偿贸易时,如果又与该国别的商号签订该种产品的返销或互购合同,这样就与原代理包销协议相抵触。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难,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两项规定,第一,规定在招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确认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出证明。政府的劳动监察机构在实施劳动监察时,应当对用人单位是否建立职工名册进行检查。第二,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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