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四 某市在其市区东部有一工厂,由于污染扰民而外迁,其原址12.0ha用地依据城市规划改为居住区。因其区位较好,外商愿以优惠条件受让,后经该厂研究选中一家外商实施合资开发居住区。 评析:这是一个改变用地性质又进行合资开发建设的实例。中外双方如何合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去管它,自有主管部门过问。首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用地性质只能是开发居住区;其次,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列入他们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第三,其合资的合同或协议是否得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每四,其开发项目是否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第五,合资开发是否进行了中国法人的注册,有无批准证书,是否已明确了项目经营法人。这些条件均已具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项目经营法人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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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九 1999年1月4日,XX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H村开发建设一个电子工业加工区。1999年2月2日市政府联席会在听取政府负责同志的汇报后,同意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在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区域内征用土地。据此精神,在未按法定程序申请报批的情况下,由电子工业加工区建设办公室主持,于1999年2月11日与H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一份。市政府办公室于1999年4月30日分别以XX府办(函)(1999)1号和2号文件批准H村电子工业加工区办公室征用2754亩耕地...[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