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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个人所得税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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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税法所说的“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税法还要求,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九、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2)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款,由各地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申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4)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申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1)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代扣代缴的范围。

    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申除个体工商户所得以外所列的各个所得项目。其形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3)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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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收优惠

    (一)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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