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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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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2、赔偿请求的形式。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B、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C、申请的年、月、日。

    3、对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后,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法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先行处理,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

    2、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进行调解。

    3、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即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损害事实部分的举证责任不可能由税务机关承担,也不应由税务机关承担。

    (3)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为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赔偿方式与费用标准

    (1)税务行政赔偿方式:1、支付赔偿金。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

    (2)费用标准

    1、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A、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B、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减少的收人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C、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D、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上述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 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为止。

    2、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A、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返还税款及滞纳金。

    B、违法对应与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应与退税。

    C、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犯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D、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E、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

    F、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G、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H、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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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税务行政赔偿

    (一)概述

    (1)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2)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l、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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