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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个人所得税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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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常的做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并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门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申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目的离境。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一)所得来源地的具体判断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二)根据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

    (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申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申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奖所得。

    (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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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适用的税率为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来计算。其他规定与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相同。

    七、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我国税法所说的...[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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