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方法 分为从价及从量两种计算方式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二)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 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目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合率的计算办法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三)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考生需要注意的是: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汽油、柴油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在确定计税数量时要注意与固定税额的单位一致。 准确确定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后,再用上述公式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就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为了平衡税收负担,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买价是指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但此项规定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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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