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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法总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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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11)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标的的变更,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

    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也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就变更合同事项达成协议。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一般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合同的转让有三种情况: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移、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里转让权利的人称之为让与人,受让权利的人称之为受让人。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有下列三种情形时,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假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赠与合同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纳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约束力。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债务人全部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享有债务人所应享有的抗辩权,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时,与所转移的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也应当由新债务人承担,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不得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时,从权利和从债务一并转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但该从权利和从债务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除外;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不影响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

    对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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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10)
    (3)质押。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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