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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企业破产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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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1)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概念: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此概念非常重要,考生应背下来。

    (2)破产与民事执行制度的关系。

    主要理解:破产是解决民事执行制度解决不了的情况。它是对全体债权人适用的,基于公平的前提。反对个别清偿,经过清偿之后,该破产企业消灭。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了解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目前破产立法概况

    首先考生要掌握什么性质的企业适用什么法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根据高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外,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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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2)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重点理解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三个着眼点。”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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