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几年自治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在运行中出现的一系列“不适应”问题,广西从五个方面创新,探索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新思路。
打破隶属关系,彻底实行按比例或税种划分收入。一是对增值税(25%)、营业税(100%,不含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40%,不含中央核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个人所得税(40%,不含利息所得税)等四个主要税种的地方分享部分在区级区以下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分别为:增值税8∶17(出口退税增值税超基数部分也按此比例分担);营业税40∶60;企业所得税10∶30;个人所得税15∶25。但是,自2005年起,对于主要由中央和区投资的重大项目投产后所提供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按企业或项目另行确定分享比例。二是金融保险营业税、中央核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40%部分)、利息所得税(40%部分)仍作为区本级收入。三是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税种按照属地原则作为征管地财政固定收入。限制区以下对分享税种的调整权,防止市级过度集中财力。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确定后各市不得再对所辖县(市)重新确定分享比例。但是,自2005年起,他们对于由地级市与所属县(市)合资、合作项目投产所提供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级市可参与项目所属县(市)税收的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交给了地级市确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县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对于目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市),取消其原体制上解;明确区财政根据体制调整所集中的财力,不断增加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各地级市一律不得向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市)集中财力,向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市)集中财力后,该县(市)的财政困难由地级市负责解决,自治区不另行帮助。区对下的转移支付要体现激励县(市)强化财政管理和加快发展的要求。
体制性返还收入及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分配下达到县。消费税和增值税返还、所得税、营业税、出口退税基数返还,除所得税以2003年为基期外,其余都以2004年为基期,由区分别直接分配下达到市、县;区对下各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范的办法直接分配到市、县(市);区专项补助资金凡是能直接核定到市、县(市)的,由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市、县(市),同时抄送市财政及有关部门。
对此作法,财政部预算司认为,广西调整和完善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措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区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增强区本级调节区域间财力不平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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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长期以来靠财政补贴过日子,企业包袱越来越重,粮食风险基金收不抵支,不堪重负。市场化改革前,安徽省国有老粮食库存约达200亿斤,老粮库存利息、费用补贴占用了73%的粮食风险基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1000家,购销企业职...[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