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协委员建议广东实行“绿色税收”,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据了解,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对空气污染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丹麦在1992年对燃油开征二氧化碳税,并从1999年到2002年逐步提高了对石油产品、电力、煤炭、天然气等产品课税的税率;德国1999年4月实施了所谓的“绿税改革”,目的是通过逐步提高矿物油的消费税税率以及开征用电税,到2005年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降低25%;最近新西兰政府宣布将要开征烟尘排放税,欧盟一些国家已经开征了二氧化氮税和二氧化硫税,瑞典也在2006年于首都征收拥堵税。
民建广东省委在提案中表示,尽管我国近年来从节能减排出发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但税制“绿化”的欠缺依然突出。因此建议,首先要改革现行资源税制度,特别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和稀缺性资源要课以重税。
同时,完善其它税收调节项目,如消费税要应进一步扩大课征范围,应加收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纸尿片、不可回收的包装材料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里昂产品的消费税等;对于“节能减排”做的好的企业进行所得税优惠等。民建广东省委还建议增设环境保护税种,可考虑从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和垃圾税等项目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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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处长贺连堂在“2008中国税务大会”上透露了上述消息。
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国税总局显然做了有步骤的安排。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已向86个协定国税务主管当局建议,修改双方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纳税人的原则,实际管理地在中国的上市红筹公司和在开曼、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成立的离岸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