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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资料(专升本)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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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本身不具备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人身关系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密切联系,离开了具体的人就没有意义;
(3)人身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

(三)民法的作用与意义
1.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基本、最大量、最核心的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
2.民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平等主体;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只宜采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
6.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1)法律;
(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习惯法
民事主体在长期生产、交易和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经国家认可后,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三)民法的解释和类推适用
民法解释,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类推适用:在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有关法律适用机关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选择其他类似的规范来适用的活动。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1)民事法律的生效: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
法律生效的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颁布以后确定的日期生效。
(2)民事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
民事法律废止的情况:明令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适用。一般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
2.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哪些空间领域内发生效力。
(1)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例外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纠纷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其自愿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遵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意义
(1)法定主义与准则主义
民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非常广泛、复杂,民事活动种类繁多,而且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之中,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一部法律之中将各种民事关系包罗万象、规定无遗。
(2)统帅作用
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特别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是民事法律达到和谐、统一。
(3)法治精神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保持原则的一致和统一、和谐。
 
(二)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当事人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禁止滥用权利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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