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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索赔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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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或者保险事项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2.证明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理赔
  1.理赔程序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理赔范围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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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和意义
  1.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
  所谓保险人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财产保险当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错误等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人代位权的意义
  保险法上保险人代位权的法理,是在"不当得利禁止"原则或曰"损失补偿"原则之下,达成以下三个目的,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第一,维持...[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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