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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之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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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目的
   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
   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2)补偿原则的限制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在补偿金额上应分别情况掌握几个限度。
  1.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若在超额保险条件下,由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最大为保险价值,不可能等于或超过保险金额。因而,按照补偿原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保险人只能以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以防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2.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就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若投保的不定值保险,当保险金额等于或小于保险价值时;或若投保定值保险时,则补偿金额应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便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3.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对所遭受损失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基础,其所获得的赔款也不得超过其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获得双份赔偿,因而采用分摊原则[相关案例(1)];在保险事故由因第三者所致的情况下,为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获得双份赔偿,因而采用代位求偿原则[相关案例(2)];在保险人按推定全损向被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后,为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补偿后又获得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因而采用委付[相关案例(3)]。
    (3)损失补偿的方式
  1.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若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保险价值,即足额或超额保险时,其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
   若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即不足额保险时,其赔偿金额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在定值保险条件下,由于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因而,若发生全损时,损失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则赔偿金额等于保险金额;若发生部分损失时,损失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则赔偿金额采用比例赔偿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损失价值/保险标的完好价值
  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是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为第二危险。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方式。该赔偿方式比较简便,但不够准确。主要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
  3.限额赔偿方式
   固定责任赔偿方式:这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规定保险保障的标准限额,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准保障限额之差予以赔偿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农作物保险。
   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免赔限度赔偿方式:这是指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限度,在损失超过该限度时才予以赔偿的方式。该方式可减少保险人因大量小额赔偿的工作量,同时可增强被保险人的责任感。
   按免赔方式分为:
  1.相对免赔方式:是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达到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的方式。即,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大于免赔率)
  2.绝对免赔方式:是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免赔限度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限度的那部分损失予以赔偿的方式。即,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其中,损失率大于免赔率。 
(二)代位求偿与委付
   (1)代位求偿
1.代位求偿的含义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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