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通过控制风险责任使保险经营得以稳定,具体做法分两个方面:一是控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即保险人规定每一风险单位自留额,对未来可能超过自留额的责任分保出去,这种控制通常也称为险位控制。二是对累计责任的控制,即对大数法则而言,每个风险单位是单独面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但在实际经营中常有累积责任的情况。
通过再保险,可以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还可以获得分保佣金收入。这样,保险人由于办理分保,摊回了一部分营业费用。同时,办理分保须提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人可在一定时间内加以运用,从而增加了保险人资金运用总量。
再保险具有控制责任的特性,可使保险人通过分保使自己的赔付率维持在某一水平之下,所以,准备拓展新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放下顾虑,积极运作,使很多新业务得以发展起来。
再保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再保险公司、再保险集团、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一)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是专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的简称,或称专业再保险公司,其本身不直接承保业务,而是专门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同时也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转分给别的保险公司。
(二)再保险集团
再保险集团是许多保险公司经共同协议联合组成的再保险组织,这种再保险集团有国家性的,也有地区性的,跨区域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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