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我省已有4.7万多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随后我省各地还将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到2010年底,全省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将达到60%,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通过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
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还将成为企业、企业工会组织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企业违反工资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
陈斯毅表示,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深化收入与分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文件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水平、发放时间、节假日工资待遇等八大方面。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制订或修订纳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形成公平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此外,企业经集体协商确定按照本年度当地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进行计算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列入人工成本,在税前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分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宏观调控政策。
另外在协商过程中,企业与工会或职工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工会或职工代表由本企业工会组织委派或由本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首席代表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或职工代表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在双方发出要约、征求意见、平等协商后,就可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之后交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即生效。
据悉,工资集体协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在原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对方书面提出次年的协商要约,进行次年的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协商局限可由行业协商弥补
陈斯毅说,目前我省推行集体协商多为企业工会组织,这种形式针对性比较强,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签订不同的集体合同。但由于工资问题的特殊性,企业级协商存在着很大的局限,而且许多企业没有建立工会。
他说,工资分配是双方根本利益所在,是矛盾的焦点,在企业劳资双方力量不平等,职工方处于弱者地位的情况下,希望大多数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公平、合理的协商难度很大。另外工资分配对协商代表专业知识、个人素质要求较高,不可能要求每个企业的劳方代表都具备这样的能力。还有工资协商需要大量的、各方面的信息资料,以企业工会为单位收集困难较多。因此开展产业或行业级的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产业或行业集体合同更有效,也是这个文件的亮点所在。但目前还不会在全省推进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陈斯毅说,文件规定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中规模较小而集中且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由行业(区域)工会或职工代表和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本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等进行集体协商,订立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性工会或行业(区域)范围内企业工会组织民主推荐(选举)产生。企业(雇主)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或企业选举产生的同业商会负责人或委员担任。
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基本一致。依法订立的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对本行业(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也具有约束力。
名词解释
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