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4.5.2的要求,假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的三废排放没有达标(企业自身发现的),同时企业也制定了相应的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一种是:纠正措施已经完成,最后监测结果达标
一种是: 纠正措施正在实施过程中,在现场也看到了其实施的证据作为审核员如何判定?符合还是不符合?
第二:假如企业制定的环境目标指标与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没有任何的关系。
若企业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都不采取目标指标的控制方法进行控制,那企业又该确定什 么样的环境目标指标呢?
第三:环境监视和测量与合规性评价的本质性区别
第四:如何提供对于为组织工作或代表组织工作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人员的能力方面的证据?提 供到什么程度?
第五: 只有4.4.6里面提到形成文件的程序,其他条款只是提到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假如企业没有建立文件化的程序,作为审核员如何判定?
判定不符合的理由是什么?
判定符合的理由又是什么?
第六:新版的ISO14001标准对于记录没有明确提出要确定保存期限(有一个词语: 留存),假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的记录没有确定保存期限,作为审核员如何判定?
判定不符合的理由是什么?
判定符合的理由又是什么?
第七: 对于重要环境因素大家都知道有三种控制措施: 环境目标指标 运行控制 应急准备和响应,那么如何界定何种重要环境因素用环境目标指标来控制?何种重要环境因素用运行控制来控制? 下一篇:企业如何贯彻ISO14000国际标准 早在18世纪,恩格斯就一再告诫人们:“我们必须时时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能象征服者统治异民族一样,决不能象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一样,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一起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对于我们的每一次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导致了全球的环境危机。人们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重视恩格斯的告诫,关注环境保护问题,各国政府纷纷开始依法治理环境。 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斯德哥摩尔召开第一次环境大会,通过了《人类环...[查看详情] |